基督徒与伦理-天主教星的家园 
基督徒与伦理
佚名 网络收集 阅读:666次 2022-06-10

家庭伦理


古今中外的社会结构几乎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因此,家庭中的人伦关系,自然而然成为伦理的基础。这种情况在中国社会尤为显著。譬如说,中国的五伦关系之中,有三个(即父子、夫妻和兄弟)是家庭内的人际关系;而君臣及朋友这两者也可以算为家庭的延伸关系。如此一来,对中国人而言,谈到伦理道德就必须讨伦家庭内的行为规范。可见中国人对家庭伦理的重视程度。

然而现今到了二十世纪末,中国的家庭制度也正面临解体,崩溃的危机。随着改革开放的步调,中国社会中离婚率大幅度增加,婚前婚外性行为更日渐普遍,青少年的性观念混乱,这些都是家庭破裂的先兆。中国也正逐步走向欧美国家社会大动乱的悲剧之中。

以美国为例,自从一九六零年代“性解放”的观念大行其道以来,离婚率节节上升,同性恋及杂交被视为“时髦”,未婚生子极为普遍。三十年后的今天,美国社会正开始尝到苦果。目前有百分之六十的黑人是出生于单亲家庭(多半是由母亲扶养子女),而现今绝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者均出自此种单亲或父母离婚的家庭,因此造成犯罪率大幅度增加。国家的社会福利金虽大量消耗在这些破碎家庭上,但是果效却很少,成为国家长期的包袱。所以美国的有识之士正大声疾呼,要求回复到美国的传统“家庭价值”观念中去,以挽救崩溃中的美国社会。

什么是传统的美国“家庭价值”?其实就是基督教圣经中所教导的“家庭伦理”。两百年来,这成为美国建国的道德基础,也塑造美国这个国家那种爱好公义、追求博爱的民族性。如今随着社会世俗化的影响,这种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念正逐渐被许多美国人撇弃、淡忘。直到最近,“家庭价值”再度成为每次美国大选的主题。但是要使美国社会走回正轨,恐怕还得一段时日。

中国社会有这些前车之鉴,更应该及早注意,以免重蹈覆辙。因此,基督教的“家庭伦理”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题目。





基督教伦理与儒家伦理之比较


由于中国人的伦理观念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而且两千多年来,我们又已发展出极为详细、严谨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何谈到家庭关系时我们还得向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去学习?究竟基督教伦理与儒家伦理有何不同?基督教伦理的高明之处何在?

首先我们要明白,在所有宗教之中,与儒家伦理观念最接近的乃是基督教。无论在孝道、人伦关系各方面两者极为相似。反之,佛教的“割亲”“出家”观念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则大相径庭、格格不入,在唐朝曾引起极大的争论。

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的家庭伦理与儒家伦理也有本质上的差异。简而言之,基督教的伦理是“以神为本”,儒家伦理则是“以人为本”;基督教伦理是“超越性”的,儒家伦理则是“世俗性”的。

儒家基本上对神的概念是含糊、暧昧的,这可以从孔子的态度中看出来:“子不语怪力乱神”。因此,儒家的道德观完全以人为出发点,这是实用、现世的态度,所以称为“世俗性”的。但也正因为如此,儒家的伦理关系一旦被绝对化之后,就产生了弊病。由于人性的弱点(即基督教强调的罪性),这些五伦的主从关系极易被滥用,造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愚忠”心态。这是为什么在一九一九年的五四运动中,许多知识分子痛斥“吃人的礼教”,高呼“打倒孔家店”的原因。

相反地,基督教的伦理观是以神为中心的,因此,所有的伦理规范都必须在这个超越性的真理下被修正、受批判。因此在圣经以弗所书第六章提到: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作父亲的要按照“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儿女;作仆人的要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作主人的要公平对待仆人,因为有“一位主”在天上察看。

在基督教伦理中,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权柄,因此不可以滥权。每位基督徒也都必须慎思明辨,不得“盲从”,以免“听从人而不听从神”。在社会秩序极为混乱的乱世,传统的伦理关系被混淆或被抛弃之时,基督教伦理才格外显出它的优越性来。

在进一步讨论家庭伦理方面的应用时,我们将从“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两方面来探讨。




夫妻关系


在基督教观念之中,婚约乃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因此是神圣的,并且是永恒的。在所有宗教中,只有基督教是持这种“圣约”的概念,而且将婚姻视为神的祝福。这是与佛教视夫妻关系为前世“孽缘”的看法截然不同的。

在创世记第二章谈到神创造亚当,又为他预备夏娃时,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神为亚当造一个配偶为的是帮助他。不要以为妻子是“帮助者”就表示她是次等的,因为圣经上大部分提到帮助者时,都是指神是人类的帮助者。因此,妻子并不是“配角”,她是“女主角”,而是最适合丈夫的伙伴,是神所预备的。

第二,神是用亚当的“肋骨”造了夏娃。“肋骨”这个字与“旁边”原义不同,但字根与“旁边”有关。因此有圣经学者指出,神不是用男人的脚趾造了女人,让她被踩在男人脚下;但神也不是用男人的头骨造了女人,使她骑在男人头上。神只是用男人旁边的骨头造了女人,使他们二人平等相待。有人更说,神是用男人最贴近心脏的骨头──肋骨──造了女人,使她成为丈夫的“心上人”。这是很美的联想。

第三,亚当的第一首情歌称他的妻子为“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因此,在圣经中的“骨肉之亲”是指夫妻,而非父母或兄弟。同时还强调结婚时,“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对基督徒而言,结婚之后,最亲密的人际关系不再是与父母,而是与丈夫或妻子的关系。今天许多家庭中,作丈夫的在婚后仍与母亲太过亲近,好似“脐带”还未切断,是造成中国家庭中婆媳问题的主因之一。在基督徒家庭中,作公婆的要特别留意这个圣经的教训。但是作子女的也不可以此为借口不孝敬父母,或坚持搬出去住。这里的“离开父母”是指心理上的“独立”而言的。当然,若是经济能力许可,父母也赞同,夫妻另外住是最理想的。

第四,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不仅是指肉体上的,更是指心灵上的赤露敞开、毫无芥蒂。理想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彼此坦诚,没有隐私的。

但是由于罪进入了世界,夫妻关系也由乐园中堕入了苦境。今天许多的婚姻关系都在“水深火热”的状况下。圣经中教导基督徒婚姻的挽回之道乃是“爱与顺服”──丈夫要懂得爱,妻子要愿意顺服。

圣经以弗所书五章22至33节详细记载了这些重要的原则。但是值得三思的是:既然五章21节提到“彼此顺服”,为何后来独独强调妻子要顺服丈夫?既然圣经中多处提到“彼此相爱”,为何又单单强调丈夫要爱妻子?

其实仔细思想便可知其中的要诀。妻子顺服丈夫,不仅符合神设立的秩序,而且正针对男人普遍的心理需要。男人是特别需要妻子的尊重与支持的,否则他的自尊心极易受到打击。因此箴言说:“宁可住在旷野,不与争吵使气的妇人同住。”(箴言二十一章19节)。相反地,顺服的妻子甚至可以感化未信主的丈夫(彼得前书三章1节)。因此,“顺服”是作妻子的改善夫妻关系的“秘密武器”。

然而,圣经的教导是平衡的,保罗一方面要求妻子要顺服丈夫,但也提醒丈夫要爱妻子。因为正如妻子容易忽略顺服的重要性,丈夫也容易忽略妻子对爱的需求。有人说:“爱情只是男人生活中的点缀品,却是女人生命的全部。”可惜今天有许多作丈夫的,仍不了解女人的心理,所以圣经要教导我们:“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原文作“知识”)与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彼得前书三章7节)。妻子需要丈夫细微的“保养顾惜”,这是一种以耶稣为榜样的舍己之爱、要成全她、呵护她、浇灌她。一个爱妻子的丈夫,他的妻子一定是衷心顺服他的。

有人形容情侣关系是“面对面”的,伙伴关系则是“肩对肩”的,但夫妻关系呢?很不幸地,有许多夫妻是“背对背”的。其实,合乎圣经的夫妻关系应该是“爱人同志”──兼有情侣及工作伙伴的关系。但这是需要花工夫去建立的,而非一蹴可及的。特别是作丈夫的要注意:你的妻子所期盼的乃是那种“花前月下”的“情侣”关系,所以要多花心思去表达你的柔情蜜意。作妻子的也要了解,你丈夫期望的是一位有共同抱负的“同志”,因此要与他配合一起营造那个理想。

所以,当夫妻二人都在神所赐的新生命中成长,都被逐步雕塑时,两个人将会渐渐更新,学习彼此相爱、彼此顺服。如此一来,原已失落的乐园将能再度重建,这是基督徒在神面前谛立神圣婚约的目的和心意。

今天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关系正面临世俗化的冲击,婚外情及两性关系不和谐的状况很多。圣经中对于婚前及婚外的性关系曾严厉地斥责。在旧约时代,奸淫罪是要处死刑的。保罗也警告信徒说:“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之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么?”(哥林多前书六章18,19节)因此,信徒更该洁身自爱,因为“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彼得前书一章15节)。任何容易引诱我们的心陷入邪淫的声色场所、黄色书刊、电影都要避免,以免落入魔鬼的试探中。

至于离婚,圣经中并未完全禁示──但只限于某种情况下。耶稣曾指出,淫乱是一个允许离婚的理由。至于其他理由──如性情不合、感情不好等等──都不足以构成离婚的条件,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十九章6节)。另外一种状况是由于夫妻信仰的差异,若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提出离婚,信主的一方可以接受这个要求(林前七章15节)。但是信主的一方应尽力设法维护原有的婚姻,以免儿女心灵受到伤害。

最近国内虐待妻子的事件也越来越多,这反映出夫妻关系的反常现象。圣经上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拉基书二章16节)。丈夫对妻子只能用舍己的爱去对待,却不能滥用权柄强迫妻子服从,更不能用暴力欺压,因为神在天上察看,祂必报应。





亲子关系


一.儿女管教方面

由于中国人口过多,政府大力推动“一胎化”的政策,目前据统计已有百分之四十的青少年是家中的独子或独女。这在家庭的亲子关系中,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过去中国社会所推崇的“孝道”已经改变成对儿女百依百顺的“新孝道”──孝顺儿女了。以至于今天许多的青少年都变得骄纵自大、自私自利,这将成为未来的隐忧。

圣经中对儿女的管教方面,有许多宝贵的教训:

首先,圣经教导我们管教儿女要“严”。“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箴言十三章24节)我们不应该随意打孩子,但也绝不放纵。今天儿童心理学家也发现,十岁以下的小孩子心智发育不成熟,无法作复杂的道德选择。因此,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乃是赏罚分明的方法。所以教育学家开始主张“适度的体罚”,不再一味提倡“爱的教育”。

第二,圣经教导我们要“尊重”儿女的自尊心。“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恐怕他们失了志气。”(歌罗西书三章21节)用刻薄、羞辱的话责备儿女是不恰当的,这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使儿女自暴自弃。这正是许多心理学家警告作父母的:不要常常呵责你的儿女,否则有一天你会成为“先知”──因为你所责备的话都必应验。儿女也需要父母的鼓励,赏罚平衡、恩威并施,才是好的管教方式。

第三,要重视“品格”的教育。中国人向来重视道德教育,但如今由于功利挂帅、遍地倒爷,品格方面己不再受重视了。但圣经上说:“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箴言二十章6节)这里强调的是品格的塑造,而非知识的灌输。今天中国父母花许多心思金钱让儿女读英文、补数学、学钢琴,想办法让儿女上重点大学,以为这样就可以使儿女成材。其实真正影响一个人的价值的,乃是他的品格。前几年北大物理系的高材生卢刚在美国爱荷华大学,由于拿到博士学位后求职不顺利,拿枪射杀了同校师生六人,震惊中外。卢刚才高八斗,但为人佢傲不驯,私心极重,最后导致这种悲剧。对基督徒的父母而言,我们主要的责任乃是以主的教训,养育儿女成为“敬虔的后裔”。因此,品格的教育乃是首要的一环,应当加倍留心才是。


二.孝敬父母方面

在孝敬父母方面,这是十诫中有关人伦关系的第一条,可见其重要性。旧约律法还规定,“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利末记二十章9节)这与中国的孝道观念是十分接近的。但是在一些作法上,圣经的教训也有些值得我们中国人学习的地方。

第一,圣经中不仅教导要奉养父母,还要照顾亲属。在旧约圣经中提到以色列人要为近亲偿债、赎身、甚至赎回家族的产业等等,这与中国人大家族的观念相近,只是作法上更具体而已。这也是为何今日的犹太人在全世界各地都很团结,照顾自己的亲属不遗余力。

第二,圣经中的伦理观是以神为最高的依归,因此耶稣说:“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加福音十四章25,26节)。中国人的伦理则是以皇帝为最高的对象,因此有“移孝作忠”的说法。但是这种个人崇拜式的封建思想不仅弊病百出,而且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情况。以圣经为依据,藉以作为整个伦理道德的准绳,是比以人的地位身分来界定行为规范更合理,也更能在变动迅速的现代社会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因此,圣经上说:“要在主里听从父母”(弗六章1节)。


结论


家庭伦理是规范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而在当今社会脱序、道德崩溃的中国,重建家庭伦理乃是刻不容缓的事。然而传统的儒家伦理在现今变动迅速、人口流动大的工业化社会已不太适用了。相反地,超越性的基督教伦理在此乱世中更显出它的优越性。在过去历史上,基督教伦理曾在罗马帝国因腐败而濒临瓦解时,重建社会秩序;也曾在十八世纪末因法国大革命及工业革命带来欧洲的大变动时,维系了社会的和谐,并推动社会改革,因而再创欧美现代文明。同样地,在中国面临此一前所未有的大变局时,帮助我们重整家园的,可能就是基督教伦理了。





工作伦理


在现代化的工商业社会中,人际关系复杂,道德问题也非常棘手。若没有适当的规范,将造成经济动乱、贪污腐化、奢侈浪费等等现象。目前流行的顺口溜说:“十亿人民九亿倒,另外一亿在思考。”可以反映出中国现今的乱象。因此,有关“工作伦理”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广义而言,工作伦理应包括“主仆关系”及“职业伦理”两部分。前者是讨论工作环境中的人际关系,特别是主管与部属之间的互动关系。后者则探讨职业观、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问题。



主从关系


在中国传统伦理教训之中,除了强调勤劳、刻苦、忠心的态度之外,并没有发展像家庭伦理一般详尽的“工作伦理”来。但是这种传统的工作态度,已使中国人在海外都能发展出令人赞叹的事业来。然而如今在中国,由于吃大锅饭、捧铁饭碗的日子过久了,年轻人那种勤奋、敬业的精神已几乎消失贻尽了;取而代之的是好逸恶劳、投机倒把的态度。这对中国推动经济改革及现代化,有不利的影响。

圣经对于工作态度方面,有以下的教导:

(一)忠诚。“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象听从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要像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以弗所书六章5-7节)这种忠诚、顺服的态度是基督徒应有的表现,因为这是神所悦纳的事。据说罗马帝国第一位归信基督教的皇帝君士坦丁,手下有一批主力部队全是基督徒雇佣兵。在他与兄弟争夺皇位的内战中,双方的雇佣兵经常依价钱多少而叛变,只有君士坦丁的基督徒部队始终忠诚不贰,这对君士坦丁后来归依基督教有很大的影响。

(二)殷勤。“你看见办事殷勤的人么?他必站在君王面前,必不站在下贱人面前。”(箴言二十二章29节)殷勤的人要自动自发去做事,而且应未雨绸缪、先做预备,以免事到临头,手忙脚乱。这样的人是主管所赏识的,将来必受重用。今天许多年轻人志高气浮,常常自叹怀才不遇,其实是不肯脚踏实地殷勤学习的结果。但是殷勤不要变成“工作狂”,以至于牺牲了家庭或自己的健康。我们需要学习的是“更有智慧地工作,而不是更卖力地工作。”(Working smarter, not working harder)。但智慧的源头乃是神,我们可以凭信心向神求智慧,神应许我们祂会赐给我们(雅各书一章5节)。

(三)互相尊重。不仅部属对主管要尊重,主管对部属也要敬重,因为我们都是按照神的形像被创造的人。尊重人就等于尊重神。所以圣经提醒作主管的:“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仆人,因为知道你们也有一位主在天上。”(歌罗西书四章1节)。既然要公平,作主管的就不应自己享受特权,也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地位、家庭背景或种族而赋予他特别的权利。现今国内普遍的贪污腐败现象,就是因为滥用特权之故。另外一方面,在从事高科技的企业中,对职工也要格外尊重,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及创造力。因此欧美先进国家纷纷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允许员工分红入股、鼓励员工参与经营决策等措施,使劳资对立的现象得以消减,企业竞争力也大增。这种尊重员工的自尊心的作法,乃是依据基督教的伦理观而发展出来的。

日本最大的一家全国性洗衣店叫“白洋舍”。这家公司的创办人是位虔诚的基督徒,他原在一家百货公司作学徒,后来才自行创业。但他创业时立了三个限制:不作与他原来东家相同的行业──即不开百货店;不赚非分之财──即不作投机事业;凭劳力赚钱──即从事服务业。最后他选定了当时被人轻看的洗衣业。但是他价钱公道、交货准时、而且衣服干净,不久业务便蒸蒸日上,后来在日本开了一千多家连锁店。

这位创办人对员工的态度更是大家所津津乐道的。第一,他坚持工作与家庭并重,每到下班时间,他会催赶员工收工回家,不准他们超时加班。这在日本各公司普遍超时工作的情况来说,算是个异数。但员工们更加兢兢业业,因此工作效率特高。第二,他雇用大量残障人士为员工,但付予健康员工相同待遇。他用下肢残障的人烫衣服,用哑吧送衣服,结果各展所长,成果斐然。第三,他非常照顾员工福利,因此员工都忠心耿耿,把他当作家长一般。这是基督徒企业家的典范。





职业伦理


所谓“职业伦理”包括工作观及专业伦理两部分,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较欠缺的一部分。而在这人欲横流的工商社会,职业伦理是格外重要。


一.工作观

为什么人们要工作?工作的意义何在?这是工作观所探讨的问题。一般人会回答说:工作还不是为了养家糊口!也有人会说是为了赚钱去享受人生。这些都是工作的目的之一,但是却是层次较低的理由。

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事神。所谓“发展自我”就是借着工作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并确立自我的价值。因此,工作应使一个人有成就感及满足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使人有成就感。有些工作除了赚钱多之外,并不能发掘人的潜力,也不能提升人的尊严及价值,这类的工作不值得去做。今天中国的社会“笑贫不笑娼”,这是畸型的现象。日本的工业技术傲视全球,就是因为日本各阶层的人都看重自己的工作,力求在自己那一行成为最优秀的人才,因此搭配起来就成为最杰出的技术团队了。

其次,工作的目的应该包括为社会服务。圣经上说:“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以弗所书四章28节)。正经的工作必然是对社会有益的,而且使我们有余力去帮补那些欠缺的人。然而有许多工作是对社会有害的,例如投机倒把的事,基督徒不应该从事这种行业。同时,企业若有盈余,也应该回馈社会。今天国内有少数企业家捐款给“希望工程”,这是很好的现象,但比起欧美国家而言,比例还是太低。另一方面,工作既是造福社会,在工作上就要注意环境污染及工业安全的问题,以免遗祸子孙、伤害他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乃是说工作是为了荣耀神。神起初造人就是要人“修理看守”祂所造的伊甸园(创世记二章15节)。因此,工作是神的本性,也是人的天性,而且所有的工作最终目的乃是事奉神、荣耀神。所以圣经才提醒基督徒在工作时要“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以弗所书六章7节)。既然是为了让神得荣耀,就更要谨慎自守,不使神的名受羞辱。同时,一个体会到工作是为神而作的人,必定更有一份神圣的使命感。曾有一个人问三位工作中的泥水匠说:“你们在作什么?”第一位泥水匠懒洋洋地回答说:“你没看到我们在砌砖吗?”第二位回答说:“我们要盖一座大房子。”第三位泥水匠很兴奋地回答说:“我们正在建筑一座雄伟的教堂,让基督徒来敬拜神。”在这三个工人之中,只有第三位才领略到那种工作的神圣性,也最有工作的热忱与干劲。

在选择工作时,工作是否帮助我们实现自我的理想、是否能对社会有积极的贡献,以及是否能荣耀神,将成为筛选的三项重要指标。正确的工作观也会促使我们在工作上赋予更积极、更神圣的意义,进而使我们更有“敬业”的精神,在工作上有杰出的表现。


二.专业伦理

从事每项行业,都要有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在号称“礼义之邦”的中国,我们却缺乏明确的伦理规范,这是一大讽刺,反之,在欧美国家由于深受基督教伦理的影响,各行各业都有严谨的“专业伦理规范”(Professional Ethic Code),例如医药伦理、工程伦理、商业伦理等等。而且各专业公会都有专门部门制定规范,制裁违反职业道德之专业人员,吊销他们的开业执照。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镜的作法。

最常见的专业伦理内涵包括环境保护、智慧财产权及工业安全等,这些专业伦理是每一位专业人士应该恪守的规范,以避免损害他人或为害社会。以台湾为例,过去三十年来,为了发展经济,在环境保护方面较为疏忽,如今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去挽救。如今中国大陆又在重蹈覆辙,以至于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都极为严重。每位从事工程设计及生产管理的技术人员,都应秉着良知,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去防止这些为害社会的事情发生。

台湾自一九九○年开始,由一群基督徒工程科系教授们发起,在中原大学及新竹清华大学试开“工程伦理”课程,反应热烈。这引起全台湾各大学的重视,如今已推广到许多其他大学之中。同时也有其他商业、医学等科系也准备推出类似的伦理课程来。当然伦理教育只是推动职业伦理的第一步,但至少这些基督徒教授们的行动,或许可以在重建中国的职业伦理方面,起催化剂的作用。





社会伦理


今天是个是非不明、价值混乱的时代,而且由于科技的发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而且复杂,因此更需要一些合理的行为规范。中国的传统五伦关系,强调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非人与社会的关系;它强调家庭内(包括君王)的关系,而忽略了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所以中国人一般而言,较缺乏“公德心”,对公益的事不太热心。有鉴于此,有些基督徒大力提倡所谓的“第六伦”──即群己关系,以弥补中国五伦观念的缺失。

大体而言,社会伦理包括贫富问题、公义问题及环境问题等复杂而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都牵涉到社会整体结构的问题,同时也往往超乎国界,而是世界性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可以经由空气或海洋而影响到别的国家。经济及政治的动乱,也会造成国际性的难民潮。因此,社会伦理也必须有国际性的眼光来处理。



贫富问题


今天世界的贫富悬殊现象极为严重,据世界银行在一九八九年的统计,有九亿五千万人是生活在贫穷状况下。但是另外占世界人口仅五分之一的富裕国家却消耗了全世界五分之四的资源及收入。在中国,随着一九八○年后改革开放的步调,沿海与内陆、城市与农村的贫富差距也日渐扩大。少数暴发户的奢侈浪费,更令人摇头。

世界银行评估每个国家贫富差距的指标,是用全国最富的五分之一人口总收入,去除以全国最贫穷的五分之一人口总收入。依据这个指数,全亚洲贫富差距最小的是日本(约四倍)及台湾(约五倍)。菲律宾虽很穷,但差距达二十多倍,韩国也有十五倍左右。除了北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外,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都在十到十五倍之间。共产国家由于没有资料,因此无法统计。但若将各种特权所得到的福利(如免费汽车、房屋等)计算在内,其差距也很大。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北欧除外)的经济政策导致全民“均贫”的结果,这也是东欧共产国家政府倒台的主因。因此,贫富不均是一个普遍现象。

造成许多人贫穷的原因很多,有个别因素及社会因素两大类。个人因素包括教育背景、懒惰、吸毒等等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因素,也就是经济制度、社会结构等等。今天要消除贫穷,不但要从个人方面去努力,也要从社会整体去着手。因此基督徒对于贫穷问题有三方面的对策:

(一)过简朴生活。简朴的生活是用简单的物质过高品质的生活,其中关键的心态就是“知足”。保罗曾说:“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或饱足、或饥饿、或有余、或缺乏、随事随在,我都得了秘诀。”(腓立比书四章11,12节)。这种降低物质欲望、随遇而安的心态,是保罗知足常乐的秘诀。

(二)慷慨捐输。基督徒应该是乐善好施的人,愿意与别人分享自己所有的,使徒行传第二章记载早期的教会信徒“凡物公用,并且卖了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的分给各人。”(44,45节)。另外马其顿的教会“在极穷之间,还格外显出他们乐捐的厚恩。”(哥林多后书八章2节)。这种甘心乐意的捐助耶路撒冷遭遇饥荒的民众,是极美的见证。在罗马帝国时代,没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完全由基督徒来承担救济贫民、医治穷人的工作,直到十九世纪之后才逐渐由国家来负责这些工作(但也是经由基督徒政治家推动建立的制度)。因此,捐输是基督徒的传统美德。

(三)照顾穷人。旧约圣经中特别吩咐以色列人“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落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利未记十九章9-10节)。另外借钱给穷人不可收利息(利未记二十五章37节),不可欺压穷人等等规定,都显示出神对穷人的关怀。最重要的是利未记中有关“禧年”的规定。禧年主要的精神是将农业社会最主要的资产──土地──列为家族所有,虽在五十年为一期的中间,土地使用权可以出卖,但到禧年则自动无偿回到原主手中。这种制度可以防止资本主义那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结果,但也不会形成社会主义那种“土地国有”所造成的弊病。使穷人每五十年可以凭自己及子孙的努力,东山再起。这是能够兼顾“穷人翻身的机会”,以及“鼓励各人凭劳力赚钱”的经济政策,也代表基督教对贫穷问题的治本方针。



公义问题


社会公义的问题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之中,不管是专制的国家或是民主的国家,不管是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由于人性中的罪恶所造成的结果。圣经中的先知们严厉地斥责以色列国内的不法不义的事,神也因此刑罚以色列国,使她遭到亡国被掳之痛。但基本上圣经不赞同用革命或夺权的手段来解决社会不公义的现象,因为革命之后的新当权派必然和被推翻的政权一样会滥用特权。有人说的对:“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使人彻底的腐败。”

因此,从基督徒的立场来看社会公义的问题,主要从三个角度来看:

(一)维护基本人权。由于圣经提到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因此基督徒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应该拥有某些基本的权利。美国的杰佛逊在他草拟的美国独立宣言中说得很清楚:“每个人都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诸如生存、自由及追寻快乐的权利。”依据这个理想,美国的开国元勋同心协力地建立这个新国家。虽然同样由于人性的弱点,仍然还有许多缺失,但美国依旧是世界民主国家的典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向往的乐园。最主要的是美国对维护个人的尊严、自由及基本权利,做得比其他国家好得多。中国在文革期间对个人尊严无情的摧残,是令许多人心灰意冷的开始。除非我们真正承认每个人都有些基本的人权,不容任何人(特别是执政掌权的人)任意剥夺、践踏,我们没有办法建立一个真正公义的社会。

(二)发挥公正精神。先知弥迦向以色列人宣告说:“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弥迦书六章8节)。如果每个人在自己职位上都能做到不收红包、不走后门、不屈枉正直,这个社会必然会逐渐走向公义的道路。当然这需要有道德的勇气,敢抗拒周围群众的压力,还要有宁可吃亏的傻子精神。因此,只有从神而来的力量才能使基督徒挺得住,站得直,使我们“无可指摘、诚实无伪,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我们显在这世代中,好象明光照耀。”(腓立比书二章15-16节)

(三)建立健全法制。中国人一向讲求人治,不重视法治,所以有“立法从严、执法从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论调。基督教是所有宗教中最重视法制的,所以圣经有新旧“约”;耶和华是“守约”施慈爱的神;神斥责以色列人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守与神所立的约。西方国家受到基督教思想的熏陶,特别看重法律,没有任何人可以轻易更改,因此养成大家守法的习惯。这种对法律尊重的态度是中国社会所欠缺的。中国人往往期盼“明君”,而不努力建立“良法”。其实要建立公义的社会,健全公正的良法美制比有英明的领袖更重要,因为玩法弄权的领袖也会在健全的法制下受到制衡甚至制裁,美国尼克森总统因水门事件而被迫下台,就是一例。中国人法治的精神或许要百年才能建立,但应从今天开始努力推广这种观念。





生命伦理


在所有的伦理问题之中,没有什么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更有争议性的了。也因此,在西方国家讨论最多的问题乃是堕胎、安乐死等类的问题。而在亚洲国家,这类问题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其原因何在?这是值得玩味的问题?是否儒家的思想过分现实以至于忽略生命的终极价值?是否东方的思想对生命的神圣性缺乏那分认定?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问题,但也正是探讨生命伦理问题的焦点所在,也就是说,什么是我们伦理的基石?什么是我们讨论某一伦理问题的价值体系?这些才是关键。



堕胎问题


堕胎问题在不同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在中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一胎化”是政府强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之一,也是强迫性的方法。

譬如在美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到底他们在争什么?这些争论有何理论依据?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


(一)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是一个完整的生命

当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七三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而只是有成为人的可能性,或者说胎儿只是个“次等人”。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自觉,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

但是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圣经上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篇一三九篇16节)。神也对耶利米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利米书一章5节)。因此从圣经观点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已是完整的生命体,有神的形像及神的计划在他的身上。

从科学上来看,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卵开始,已有生命的现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备二十三对染色体中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智力、体型等先天性资讯,都蕴含在这些基因之中。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三个月时胎儿会吸大姆指、会游泳;四个月时已会听母亲的声音;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

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这是违反良知及圣经原则的行为。因此,对胎儿本质的认定,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由基督徒观点来看,胎儿是独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


(二)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

在欧美、日本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则主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但是基督徒主张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

赞成母亲有全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这是作母亲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但是基督徒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存权。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更何况欧美的堕胎多是为了性滥交的结果,或是为了母亲个人利害得失而做的手术。真正是为了危害母体安全或特殊原因而作的堕胎手术,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可见这是自私自利的行为。

认为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需要。令人担忧的是,谁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什么是取舍的标准?如果今天我们可以说天生畸型的胎儿应该将他堕胎,明天我们也可以将所有的残障人士、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一起消灭。另一方面,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事实上,人口增长最低的国家往往是因为社会进步之后,人民知识水平提高,不再有“多子多福”的观念,而且独身晚婚的情形增加,以至人口增长缓慢下来,台湾及新加坡是明显的例子。强制性一胎化的结果造成独生子女的管教问题,男女比例悬殊问题,弃婴杀婴问题等层出不穷。因此堕胎绝不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方法,也是不人道的作法。应该以教育或经济诱因才是治本之策。




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快乐地死”。这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积极主动的作法(如自杀或他杀),另一种是消极被动的作法(如拒绝开刀或使用心肺机)。最引起争议的是前者,也就是“主动性安乐死”的作法。目前荷兰是全世界唯一准许医生在某些条件下协助病人自杀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曾发生医生在父母同意下,将畸型的婴儿活活饿死的实例。

赞成主动性安乐死作法的人认为,人有权选择生存与否,及死亡的方式,而且协助人死亡是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因此是一种“慈悲”的行动,何况许多人的病痛也带给家人及社会极大的痛苦及庞大的经济负担。

但是基督徒在原则上反对“安乐死”的说法及作法。首先,圣经上明确地说只有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因此任何人(包括自己)也没有权杀死一个生命。当然人有权拒绝用非自然的方式来延长人的生命,譬如病人家属可以作主决定在呼吸停止时是否用心肺机、癌症的病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开刀或用化学治疗。但是采用自杀的方式,不但是法所不容,也是不合情理及真理的。

其次,有人认为“好死”胜过“歹活”,因此安乐死是合乎人道的作法,可以维护人类的尊严,免受病魔的折磨。其实这种论调似是而非,因为安乐死既不“安乐”,又无“尊严”可言。最近台湾有一位大学心理系女教授因癌症自杀,她遗言是为了免受痛苦,但留给子女丈夫的是震惊及无名的悲痛。安乐死的支持者的观点是认为:如果生命不再有希望,生活不再有乐趣,那么生不如死。这是无神论者的悲哀,因为对他们而言,生命几乎是一场闹剧──从不由自主地被投入这个世界开始,再以身不由己地面对恐怖的死亡结束。但对基督徒而言,生命是在神的创造及旨意之下被赋予意义。即使我们在面临死亡之际,我们仍可以信心(相信死亡只是引领我们进入与神同在的境界)及勇气(来自神及自己信仰的经历)坦然去面对,这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尊严。

因此,安乐死是消极悲观的作法。积极的作法乃是透过宗教去体认生死的问题,再以乐观的态度善用每一天的日子,在平静安稳中度过人生最后一个阶段。





生物医学科技问题


近代科学的发展,没有什么比生物医学科技制造出更多新的伦理难题了。譬如说:“借腹生子”是现有的技术,可是到底是提供子宫的人是母亲,还是提供卵子的人是母亲?借用陌生人的精子来培育受精卵是否合乎道德?这一箩筐的问题都是不易解决的。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些正确的观念。例如是否为了正确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目标固然要正当,手段也必须合乎理法。若为了培育所谓“优良品种”人类,而将所有的残障胎儿、甚至成人赶尽杀绝,是不合乎道德的。另外,并不是所有技术可行的方法都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在西方国家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研究的人,有严格的道德公约,对某些研究是禁止进行的。反倒是亚洲国家及东欧共产国家百无禁忌,是否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伦理观念较为薄弱?这是值得反省的问题。

就基督徒的立场而言,我们的生命是神所掌管的,因为“赏赐的是神,收取的也是神。”(约伯记一章21节)。同时因为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及尊严,人不可以剥夺别的生命,但也不要妄想自己扮演神的角色,决定另一个生命的生死或特质。

依据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将许多目前发展成功的生物医学技术加以评估:


(一)器官移植

目前心脏、肝、肾都已可以成功地移植了,这完全合乎圣经的原则──就是舍己爱人。反倒是儒家思想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或许会有所抵触。但是我们应该大力提倡遗体捐赠的风气,以造福别人。但捐赠器官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强迫,才是合理的手段。


(二)人工受精

基本上人工受精技术并不违反圣经的教训,比较引起争论的是谁的精子与谁的卵子。若来自于夫妻,没有任何争议。若一方或双方来自第三者,则有思考的必要。但本质上这并没有构成淫乱的顾虑,但在小孩成长之后心理上、社会上的后遗症值得斟酌。最理想的方式是用领养的方式,因为社会上有太多的弃婴及孤儿,何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三)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乃是借另一个女人的子宫将夫妻的受精卵着床,然后生育,基本上也没有违反道德,但是社会及心理的后遗症有待考虑。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是怀胎十月的女人?或是提供卵子的女人?家庭中的伦理关系将更加复杂了。同样地,一个真正有爱心的人何必在乎孩子是否具有自己的遗传基因?领养还是最理想的方式。

总之,我们必须从全盘来衡量这些技术的伦理立场,不仅是道德方面,还有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任何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的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亲爱的朋友:


我们相信,当一个人真正认识世界的创造主之后,生命一定有改变,由于明白了神美好的旨意,会以一种新的眼光看我们周围的生命、工作、人与人的关系和社会存在的意义。

希望以上的四篇短文能引起你从这一新的角度,进一步地思考我们与日常周遭不同的人和事的关系,活出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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