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圣礼部于1969年颁布,1973年修订后再按1983年法典修正)
一、婴孩洗礼的重要
1. “婴孩”(children 或 infants)一词,是指那些尚未到达辨别是非的年龄,而不能宣认自己信仰的婴儿和小孩。
2. 教会负有宣扬福音和施洗的使命,自初世纪已不但为成年人施洗,也为婴孩付洗。主曾说:“人除非由水和圣神而重生,不能进天主的国[1]。”教会一向了解这句话的意义,是说不要剥夺婴孩受洗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在教会的信仰中受洗的,而这信仰则由其父母和代父母替他们宣认。这些人既代表地方教会,亦代表整个圣人和信徒的团体:“整个教会是众人的慈母,也是每个人的母亲[2]。”
3. 婴孩在信仰中受洗,所以日后必须接受信仰培育,才能满全这件圣事的真实意义。他们已领受的圣洗圣事,正是这培育的基础。婴孩应受的基督徒培育,目的是逐渐引领他们认识天主在基督内的计划,好使他们自己终能接受他们藉以受洗的信仰。
二、举行洗礼庆典的职务及人员
4. 天主子民,即教会,由地方团体所代表;他们在婴孩和成年人的洗礼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施行圣洗圣事前后,婴孩都享有接受团体爱护和帮助的权利。于圣洗礼仪中,信众团体除按“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第7条所述的参与方式外,他们在父母和代父母宣认信仰后,要履行义务,连同主礼者表示赞同。由此可见,婴孩藉以受洗的信仰,并非个别家庭的私人财产,而是整个基督教会共有的宝藏。
5. 由于自然的伦常关系,父母在婴孩洗礼中所负的职责,比代父母所负的更重要。
(1) 在施行圣洗圣事前,最重要的是父母或因个人信德的感召,或藉朋友或其它团体成员的帮助,作好准备,了解即将举行的礼仪。他们应获提供适当的培育教具,例如:书籍、教材,及为家庭而编写的教理书。堂区主任该负责探访他们,或派人探访他们;还要尝试聚集数个家庭一起,以牧民劝勉和共同祈祷,预备他们参与即将举行的庆典。
(2) 父母出席子女的洗礼庆典,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的子女要在洗礼中藉水和圣神而重生。
(3) 在举行洗礼庆典时,父母扮演着特别的角色。他们聆听主礼者对他们的劝言,与信众一起祈祷,并履行下列确切的职务:
(a)公开要求为其子女付洗;
(b)跟随主礼者在子女额上划十字圣号;
(c)弃绝魔鬼、宣认信仰;
(d)抱着子女到洗礼池(尤其是母亲);
(e)手持点燃着的蜡烛;
(f)接受主礼者特别为父母的祝福。
(4) 若父母中一人不能宣认信仰(例如并非天主教徒),则可保持缄默。当他/她要求为其子女付洗时,只要求他/她日后要安排其子女接受信仰培育,这信仰是其子女赖以受洗的,或至少他/她应许可其子女接受信仰培育。
(5) 洗礼后,父母该感谢天主,并忠实履行他们的职责,引导子女认识天主,因为他们已成为天主的义子;父母还有责任准备子女领受坚振圣事和参与神圣的感恩礼。堂区主任也应以适当方法,协助父母善尽上述职务。
6. 每个婴孩可有代父(patrinus)和代母(matrina),而在礼仪中统称为“代父母”。
7. 关于洗礼的职权施行人,除了在“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11-15条所述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牧者有责任帮助婴孩的家庭,为婴孩的洗礼作好准备;并协助他们实践他们所承担的培育子女成为基督徒的工作。主教在执事和平信徒的协助下,有责任在其教区统筹这些牧民事务。
(2) 牧者亦有责任安排洗礼庆典常以适当的尊严举行,并尽可能适应有关家庭的情况和愿望。施行圣洗礼仪者必须正确而虔诚地举行礼仪,还要尽力对众人表现体谅和友善。
三、婴孩洗礼的时间及地点
8. 至于洗礼的时间,首先要考虑婴孩的福祉,以免剥夺他获得这件圣事的恩惠;其次要顾及母亲的健康,尽量使她也能出席洗礼庆典。然后,只要不妨碍婴孩的福祉,当考虑一些牧民因素,例如要有充份时间,帮助父母作好准备,及筹划洗礼庆典,以便有效地显示出洗礼的真正特质。故此:
(1) 若婴孩有死亡危险,应立刻受洗。纵使父母反对,或者婴孩是非天主教父母的子女,亦可合法地这样做。洗礼必须按本文第21条所规定的方式施行。
(2) 在其它情况,父母亲或至少一方,或监护人,必须同意婴孩接受洗礼。父母应就婴孩洗礼一事,尽快或如有需要,可甚至在婴儿出生前,联络堂区主任,以便为施行这件圣事作好适当的准备。
(3) 婴儿该在出生后数星期内受洗。若婴孩完全缺乏得到天主教培育的确切希望时,便应依照特别法的规定,延迟施行洗礼(参阅本文第25条),并要把原因告知其父母。
(4) 若非以上(2)和(3)项所述的情况,堂区主任就要谨记主教团所订的规定,决定婴孩洗礼的时间。
9. 为显示圣洗的逾越特质,这件圣事最好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或主日举行,因为这是教会纪念主复活的日子。在主日,可在弥撒中举行洗礼,好使整个团体可以出席,又可彰显圣洗和圣体圣事的联系;但举行的次数不可过于频繁。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或在主日弥撒中举行洗礼的规则,下面将有陈述。
10. 为清楚显出圣洗是教会信仰的圣事,又是加入天主子民大家庭的圣事,洗礼通常该在堂区教堂举行,而堂区教堂必须设有洗礼池。
11. 教区教长在咨询过当地堂区主任司铎的意见后,可准许或指示在堂区范围内的其它教堂或小圣堂设置洗礼池。在这些地方施行洗礼,通常也属于堂区主任的权限。
但是,如果路程或其它情况令候洗者极为不便到惯常的地方领洗,洗礼可以,而且应该在另一间较近的教堂或小圣堂,或甚至在其它合适的地方施行;并要遵照本文8-9条及15-22条关于洗礼庆典的时间和结构的规定。
12. 若非有必要,洗礼不可在私人寓所举行,除非教区教长因严重理由而给与准许。
13. 除非主教另有规定(参阅本文第11条),洗礼不可在医院举行,然而在必要情况或有其它迫切的牧民理由时,则不在此限;但要注意通知堂区主任,及让父母事前有适当的准备。
14. 举行圣道礼时,适宜把婴孩带到其它地方,但要安排母亲或代母参与圣道礼,故应把婴孩交托给其它妇女照顾。
四、婴孩圣洗礼仪的结构
甲、职权施行人举行洗礼的程序
15. 如果没有迫近的死亡危险,一位、数字或甚至多位婴孩的洗礼,均应由职权施行人以整套礼仪举行。
16. 礼仪以欢迎婴孩开始,目的是为显示父母和代父母给婴孩施洗的意愿,以及教会的意向。当父母和主礼者在婴孩额上划十字圣号时,就是以行动来表达上述目的。
17. 接着是圣道礼,目的是在洗礼前,激发父母、代父母和信众的信德,并激励他们共同祈祷,以获得圣事的效果。这部份礼仪包括一篇或数篇圣经选读、讲道、加上静默反省,以及信友祷词,而结束祷文是采用驱魔的形式,引入“候洗者傅油礼”或覆手礼。
18. 施行圣洗圣事:
(1) 直接的准备包括:
(a) 主礼者用隆重的祷文,呼求天主和纪念祂的救赎计划,以祝福洗礼用水,或回顾较早前水的祝福;
(b) 父母和代父母弃绝魔鬼和宣认信仰,主礼者和团体对此表示赞同;然后向父母和代父母作最后的询问。
(2) 圣洗圣事的施行是以水洗(可按照当地习惯采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同时呼求天主圣三。
(3) 最后,洗礼藉以下仪式(释义礼)完成:首先是傅上“圣化圣油”(S. Chrisma,旧译“坚振圣油”),象征受洗者成为王家的司祭,加入天主子民的行列;然后是穿衣礼、授烛光礼和“开启礼”(ephphetha)(这项开启礼是任选的)。
19. 为了预示新受洗的婴孩将来要分享感恩(圣体)圣事,主礼者在祭台前带领众人以天主经祈祷,这是天主子女向他们在天之父的祈祷。最后是以祈祷祝福父母和所有参礼者,祈求天主给他们广施恩宠。
乙、短式圣洗礼仪
20. 传道员所用的短式圣洗礼仪[3],包括欢迎婴孩、圣道礼或施洗人的劝勉,以及信友祷词。施洗人在洗礼池前,祈祷呼求天主,并纪念有关洗礼的救恩史。以水施洗后,诵念改编过的经文来取代傅“圣化圣油”礼;而整个礼仪以惯常的方式结束。(这短式省略了全式里的驱魔礼、傅“候洗圣油”礼和傅“圣化圣油”礼及开启礼)
21. 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婴孩付洗,如果没有职权施行人在场,则有以下两种短式礼仪:
(1) 临终时,或死亡迫近,情况紧急时,施洗人[4]可省略其它仪式,只倒水(不必是祝福过的水,但只要是真正的天然水)在婴孩头上,同时诵念惯用的付洗经文[5]。
(2) 但若根据明智的判断,尚有足够时间的话,便可聚集几位信友;其中如有人能领念简短的祷文,则可用以下仪式:洗礼施行人作劝勉,诵念简短的信友祷词,父母、代父或代母宣认信仰,及施洗人以惯用的付洗经文倒水施洗。但若在场人士知识不足,洗礼施行人可在高声诵念信经后,按照死亡迫近时所用的仪式付洗。
22. 如死亡危险迫近时,司铎或执事在必要时也可采用上述的短式圣洗礼仪。若有时间而又携有“圣化圣油”的话,堂区主任司铎或其它享有同等职权的司铎,不可忽略在洗礼后施行坚振。在这情况下,他可省略领洗后的傅油礼。
五、主教团或主教可作的适应
23. 除了“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30-33条)所提供的适应外,主教团可为婴孩圣洗礼仪制定其它适应。
24. 按罗马的圣事礼典所示,主教团可决定下列事项:
(1) 可根据当地习惯,安排以不同的方式询问婴孩的名字:可以事先已取了名字,或在圣洗礼仪中才命名。
(2) 可省略“候洗者傅油礼”(《婴孩圣洗礼典》50、87条)。
(3) 弃绝魔鬼(罪恶)的经文可以较明确和详细(57、94、121条)。
(4) 若受洗者人数众多,可省略傅“圣化圣油”礼(125条)。
(5) 可保留开启礼(65、101条)。
25. 在很多国家,父母有时并没有为婴孩洗礼作好准备,或者他们只要求给其子女付洗,但其子女日后却不会接受基督徒的培育,甚至会丧失信仰。在圣洗礼仪中教导这类父母和询问他们的信仰,并不足够,所以主教团为协助堂区主任,可颁发牧民指引,规定婴孩受洗前要有较长的准备时间。
26. 主教可为其教区规定:传道员可在读经后自行证道,或宣读预先写好的证道辞。
六、施洗人可作的调整
27. 在准备父母参与其子女洗礼的培育聚会中,重要的是以祈祷和礼仪来支持他们。为此,圣洗礼仪中圣道礼的各项内容,都有所帮助。
28. 若婴孩洗礼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举行,礼仪安排如下:
(1) 于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前,可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欢迎婴孩礼;视乎情况可省略随后的圣道礼,而诵念驱魔经(护佑经),并傅以“候洗圣油”。
(2) 正如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所示,圣洗圣事在祝福洗礼用水后施行(《婴孩圣洗礼典》56-58、60-63条)。
(3) 省略主礼者和团体对父母、代父母所宣认信仰表示赞同的部份(59条)、授烛光礼(64条),及开启礼(65条)。
(4) 省略结束礼(67-71条)。
29. 如果洗礼在主日弥撒中举行,便用该主日的弥撒;或如果洗礼在圣诞期或常年期的主日举行,则用婴孩圣洗弥撒。举行洗礼庆典的方式如下:
(1) 弥撒开始时举行欢迎婴孩礼(《婴孩圣洗礼典》33-43条),可省略弥撒的致候礼和忏悔礼。
(2) 圣道礼:
(a) 读经选自主日弥撒的读经;但在圣诞期和常年期,读经也可选自《弥撒圣经选读集》中洗礼庆典的选经,或《婴孩圣洗礼典》的读经(44、186-215条)。
在不准举行典礼弥撒的日子,可选用为婴孩洗礼所提供的其中一篇读经,但要注意信友的牧灵益处,及该礼仪日的特质。
(b) 讲道以读经和祷文为根据,并要顾及即将举行的洗礼。
(c) 不念信经,因为在施洗前整个团体宣认信仰,代替了信经。
(d) 信友祷词选自婴孩圣洗礼仪所用的祷词(47-48, 217-220条),但结束时,在呼求诸圣代祷前,可加上为普世教会和世界的需要而祈求的意向。
(3) 跟着诵念驱魔经(护佑经)、傅候洗圣油,以及举行《婴孩圣洗礼典》所述的洗礼仪式( 49-66条)。
(4) 举行洗礼后,弥撒由奉献礼品按常规继续进行。
(5) 弥撒结束时的祝福礼,司铎可用《婴孩圣洗礼典》所提供的其中一个祝福祷文(70、247-249条)。
30. 若洗礼在平日的弥撒中举行,安排方式基本上和主日的相同;但圣道礼的读经,可选自《婴孩圣洗礼典》所提供的读经(44、186-215条)。
31. 根据“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第34条,施洗人可视乎情况需要,在礼仪中作出一些调整,例如:
(1) 如果婴孩的母亲在分娩时死亡,应注意在开始时的劝言(《婴孩圣洗礼典》36条)、信友祷词(47、217-220条),以及结束时的祝福(70、247-248条)提及这事。
(2) 在与父母的对话中(37-38、76-77条),要注意他们的回答:如果他们不答“圣洗”,而答“信仰”、“基督的恩宠”、“加入教会”或“永生”的话,施洗人不应接着以“圣洗”一词继续,而该用“信仰”或“基督的恩宠”等语。
(3) “带领已领洗的婴孩进入圣堂”(补礼)的仪式(165-185条),虽然只是为在死亡危险中受洗的婴孩制定,但也应因时制宜,作出调整,包括其它突发事故,例如:婴孩是在教难时期受洗的,或是在父母暂时不和的情况下受洗的。
[1] 若3:5。
[2] 奥思定(Augustine), 《书信集》Epist., 98, 5 : PL 33, 362。
[3] 参阅:SC, no. 68〔DOL 1, no. 68〕.
[4] 参阅:“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Bp, p. 11, no. 16, 见本书189-190页〔DOL 294, no. 2265〕。
[5] 参阅同上,p. 12, no. 23, 见本书191页〔DOL 294, no. 2272〕。
本文已有244人点赞